工傷鑒定前復查與再次鑒定的區別
我們都知道,工傷鑒定的程序較為復雜,很多申請工傷鑒定的人都會感到手忙腳亂。那么,工傷鑒定前復查與再次鑒定的區別是什么?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工傷鑒定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答疑解惑。
一、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是什么
1、初次鑒定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復查鑒定申請的,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3、再次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有變化,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鑒定程序
(1)工傷人員的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本人向市、區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人員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受市鑒定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鑒定等具體事務。
二、工傷鑒定一季度能鑒定幾次
按實際情況,對于工傷鑒定并不會有時間期限和次數限制,只要符合規定情形的,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依法申請工傷鑒定。
在傷者傷情穩定后就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雖然從申請到拿到結果需要兩到三個月,但是基本每天都有人受傷,最多不過就是資料在勞動局工傷科等一個星期將勞動局負責區域的工傷申報集中再一次遞到下一個部門。能自己去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公司配合,公司不配合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關系,這樣就能你需要公司配合了,建議具體咨詢12333社保服務熱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工作
隨著新《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擴大,與職工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工傷認定人數呈逐年增長趨勢。為了做好新時期工傷認定工作,我們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格按規范程序操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和省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為依據,做到了文書的統一化、格式化,按規定程序逐級審核進行認定。二是創新調查方法。對于工亡及案情重大的案件,堅持第一時間進行現場調查;對于有重大疑點的案件,召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法院系統、政府法制部門、律師代表等成員參加的工傷認定聯席會議,綜合分析案情,多方征求意見,盡可能避免錯案發生,確保依據正確,防止基金被冒領,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因此,復查鑒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后期保護,是對原鑒定結果的一種事后復查,而再次鑒定一般是對原鑒定結果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如果您還需要進一步了解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勞動法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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