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4年1月22日,魏某到天河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半個月后,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通知魏某前去領取有關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魏某拿到鑒定結論一看,與自己原來預料的鑒定結果有出入,非常惱火,當即就去找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吳某,說:“我查過有關資料,明明我這是六級傷殘情況,你們為什么給我評七級,你們知道這給我造成多大損害嗎?你們是不是昧著良心辦事,吃了用人單位的好處。”盡管吳某一再向魏某解釋工傷評殘的依據,并建議魏某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但魏某仍怒氣難消,臨走時憤憤不平地說:“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以后再也不信勞動鑒定委員會了。不服咱找法院告狀去,我就不信民告不倒官,咱老百姓就沒地兒講理。”
問: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究竟該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答:(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因此,魏某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應按上述程序申請再次鑒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吳某的說法是正確的。
另外,在傷殘鑒定結論作出之日1年后,魏某如果覺得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并按照新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問: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究竟該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答:(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因此,魏某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應按上述程序申請再次鑒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吳某的說法是正確的。
另外,在傷殘鑒定結論作出之日1年后,魏某如果覺得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并按照新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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