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二次勞動鑒定操作
2011-04-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有時候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會遭遇質疑,那就很有可能會發生再次鑒定的事件。那么如果是當事人自己覺得鑒定結果有問題,想要申請重新鑒定的,該怎么做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鑒定中設立再次鑒定程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鑒定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鑒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從程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要注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再次鑒定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重大錯誤,可以依法定程序重新進行鑒定。對經審查無錯誤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維持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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