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勞動仲裁書
案 由:工傷待遇。
申請人黃國全訴被申請人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工傷待遇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開庭進行了獨任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窯工。2008年5月12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因地震被砸傷,致申請人腰5骶椎骨、骨盆骨折,先后被送到四川華西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五人民醫院、四川省醫學科學院及四川省人民醫院治療,2008年8月25日出院。2009年2月10日,德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申請人所受之傷為工傷,2009年5月8日申請人經德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所受傷為玖級,無護理依賴。后經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其所受傷確定為捌級,無護理依賴。就工傷待遇問題雙方協商未果。現申請人要求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承擔共計91130.36元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為此,特訴至貴委,懇請依法予以裁決。
申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及支持其仲裁請求,特向什邡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了以下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企業登記基本信息;
3、申請人工傷認定決定書;
4、德陽市職工因工(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
5、四川省職工因工傷殘勞動能力再次鑒定表;
6、申請人病情證明書;
7、鑒定費及交通費票據;
被申請人辯稱:1、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訴稱中的醫藥費、交通費無異議。2、對申請人訴稱中的伙食補助費20元/天有異議,被申請人認為伙食費補助費應按10元/天進行計算。3、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不應超過12個月,其月工資應為775.00元/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應按醫院出入院證明及醫囑進行計算。4、護理費的計算天數應以出院證明書為準。6、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異議。7、申請人的再次鑒定費用應由其本人承擔。
被申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及支持其仲裁請求,特向什邡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了以下證據:
1、申請人2008年1—2月工資表;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國全系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的窯工,2008年5月12日14:28左右,四川省汶川發生8.0級地震,黃國全在上班時因地震災害受傷,傷后被送往廣漢市第二人民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四川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08年8月25日共計住院106天。2009年2月10日,德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之傷認定為因工負傷,2009年6月5日德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之傷認定為9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因申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于2009年6月23日向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了再次鑒定結論對申請人之傷重新鑒定為捌級傷殘無護理依賴。現雙方當事人就工傷待遇的給付問題未協商一致,申請人故訴至本委。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載卷為憑,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及本委審查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委認為:申請人系因工負傷,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對申請人的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停工留薪期天數的計算、伙食費補助標準、以及再次鑒定所產生的費用上。就上述分歧,本委的意見如下:1、被申請人稱因地震因素只能向本委提供申請人傷前2008年1月、2月的工資表并由此推算申請人傷前工資為775.00元/月從而計算申請人的相關工傷待遇是不妥當的。被申請人向本委提交的2008年1—2月工資表僅能代表申請人2008年1、2月份平均工資,并不能代表申請人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真實水平,但因本案卻有客觀因素存在并有可能導致被申請人不能完整的提供申請人傷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標準,因此,本委對申請人所稱月工資為1300.00元/月也一并不予采信。結合上述因素,本委將采用2008年度德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作為申請人的傷前月工資標準并計算其相關待遇。2、申請人雖未向本委提供2008年5月12日至5月26日在廣漢市第二人民醫院的出入院病情證明書,但結合5.12大地震災后的特殊情況以及申請人的傷情,本委對申請人此間的住院事實予以合理推定。3、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供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其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4、申請人的傷殘等級由9級升至8級,其鑒定結論的變化非本人過錯,被申請人應予承擔其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之規定,本委現裁決如下:
一、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待遇1940.00元∕月×60%÷30天×106天=4112.80元。
二、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40.00∕月×60%×10個月﹦11640.00元
三、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940.00元∕月×26個月=50440.00元
四、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106天=2120.00元、護理費42.31∕天×106天=4484.86、醫療費130元、交通費69.50元、鑒定檢查費1385.00元。
以上四項合計金額為74382.16元,由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如不服本裁決,雙方當事人均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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