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及回避
2011-11-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4、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5、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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