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的基本程序
2013-10-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傷殘鑒定的基本程序是如何的?下文,是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傷殘鑒定程序的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亦稱為傷殘鑒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一、傷殘鑒定申請人: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鑒定。
二、申請的提出:
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三、鑒定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四、對鑒定不服的復查申請:
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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