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午休被前同事打傷不算工傷
曾受聘于成都某某構件公司的楊某某,在單位宿舍午休期間,被從單位辭職不久的前同事倪某毆打致傷。事情平息后,他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并得到了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然而這一認定遭到了法院否決。成都兩級法院均認為,雖然楊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致傷,但卻難以證明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的暴力傷害,因此判決撤銷了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前同事毆打 曾因工作產生分歧
楊某某曾受聘于成都某某構件公司,擔任機修班班長,楊某某與該班組組員倪某某因為工作職責問題產生分歧,倪某某認為楊某某多次到公司領導面前打小報告,從而產生怨氣。2013年5月14日,倪某某從單位辭職,當天下午,倪某某在楊某某下班途中與其發生沖突,同年5月31日中午,倪某某來到某某公司職工寢室對正在休息的楊某某進行毆打,致使楊某某鼻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
待雙方糾紛平息后,楊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1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035號決定,認定:楊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認定為工傷。成都某某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隨后,省人社廳維持原決定。
兩級人社部門均認定楊某某屬于工傷。對此,成都某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午休也是工作?宿舍也算工作地點?
申請工傷的楊某某認為,某某公司的鍍鋅車間是24小時上班工作制,機修班組的工作時間跟隨鍍鋅車間,中午12時~14時不打卡,按要求處于值班待命狀態,自己受傷時間為工作時間;事發時,自己是按照工作規定留在員工宿舍值班休息等待電話命令,被傷害時所處的員工宿舍應屬于工作場所。
楊某某還認為,自己與施暴人倪某某沒有私人矛盾,自己所受傷害是因為工作矛盾而產生的打擊報復,與當時的工作身份和履行職責有直接關系,因此,自己所遭受的毆打應屬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傷害。
對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稱,經調查核實,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經過和受暴力傷害的部位,被上訴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
原告成都某某公司稱,中午12時~14時是員工休息時間而不是工作時間,宿舍是提供給員工休息的地方,不能算工作地點,楊某某受傷原因是倪某某猜忌所致,并非為了公司利益,受傷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而遭受暴力傷害。
本案中,市人社局庭審中出示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楊某某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暴力傷害的。據此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一審判決后,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市人社局為證明上訴人楊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傷所提交的證據材在內容上存在明顯矛盾,其認定楊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屬主要證據不足,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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