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中復查申請
【案情簡介】
李某系煤礦的采煤工人。2007年4月28日在井下工作時受傷。2007年7月10日,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8年1月16日,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無護理程度依賴。李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8天。2008年9月10日,李某再次在醫院治療。期間,支付醫療費1.5萬余元,住院治療19天。2008年2月20日,李某申請仲裁。庭審中,煤礦對劉某第二次入院治療費用是否與舊傷具有關聯性提出書面鑒定申請。經雙方共同選定的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李某第二次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與舊傷有關聯性。李某受傷前據煤礦提供的工資表,李某月平均工資為1944元。
【爭議焦點】
1.第二次住院醫療費用應否支付?
2.如何確定李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要點】
1.第二次住院費用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李某第二次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和門診費1.5萬余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申請過程中經司法鑒定,其鑒定意見書認為李某第二次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與舊傷有關聯,故李某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2.李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焦點。李某2007年4月28日受工傷,于2008年2月20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煤礦的勞動關系。故李某年平均工資收入應當參照2007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其工傷保險待遇即23,098元/年。李某主張的生活津貼,根據《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是指工傷職工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未上班的給予發放生活津貼,并不是指工傷職工當以煤礦提供的李某月平均工資1944元計算。李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應當按照李某實際住院天數37天計算其損失。
【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當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查。當事人僅要求工傷賠償,或對上述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復查而請求工傷賠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確有不妥,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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