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期的計算及待遇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當然,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勞動者提出解除、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規定及企業管理上說,醫療期標準主要包括醫療期期限及計算方法、醫療期延長、醫療期待遇等方面。
對于醫療期標準能否由企業通過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形式自主規定,或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筆者認為,企業與員工完全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自主確定相關標準,但約定的標準不能低于法定標準這一“底線”。
在約定標準與法定標準出現沖突時,應適用最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利益的標準。
醫療期的期限
對于醫療期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的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4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比如: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醫療期時,不同醫療周期內的病假不能合并計算。
醫療期滿的延長
對于醫療期能否延長,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由此可見,員工醫療期超過法定標準后,企業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還是看勞動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企業的態度,法律對此并不強行規定。
醫療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也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的的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醫療期工資待遇主要是指員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何種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對此各地區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標準,同一地區不同企業規定的方式各有差異。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述兩項的“有關規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確。
上海市勞動局 《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中規定: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對此也有各自的規定。
顯然,各地方對醫療期工資待遇的具體發放標準并不統一,醫療期工資待遇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
2、按照員工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
4、根據員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醫療期工資的“底線”是一致的,即根據原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醫療期待遇/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