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什么
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有時候難免會影響到以后的勞動能力,有影響就有必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可是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什么,如果對首次鑒定的結果有異議怎么辦,勞動能力鑒定要再次鑒定嗎?關于這些問題,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講解。
一、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什么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
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
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勞動能力要再次鑒定嗎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勞動能力的復鑒: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鑒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后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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