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資格認定暫行辦
各市(地、州)、林區、省直管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請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的施教機構,根據《暫行辦法》中有關認定標準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省人事廳審批。
二、為保證認定工作順利開展,由省人事廳教育培訓處負責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的書面材料進行審議,并實地考查。評審活動將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湖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網絡的建立與健全,是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與保證。為使我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及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
經縣級以上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以國家公務員培訓為主要任務或具備國家公務員培訓條件的部分干部學校、培訓中心。
二、認定標準
1、國家公務員培訓機構必須是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學實體。
2、有正常的培訓任務和明確的培訓目標、培訓范圍:省級培訓基地須有300人以上的培訓規模和1500人以上的培訓任務;市(地、州)級培訓基地須有 200人以上的培訓規模和1000人以上的培訓任務;縣(市)級培訓基地須有150人以上的培訓規模和500人以上的培訓任務。
3、有一支與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相結合以兼為主的高水平的師資隊伍。
4、有可滿足培訓任務需要、相對固定用于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教室與宿舍。
5、有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
6、有比較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三、認定審批
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中的要求,省人事廳為我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審批機關。我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按分級管理原則進行;
1、省直培訓機構申請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的,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初審,然后報省人事廳考核審批。
2、市(地、州)培訓機構申請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的,由其主管部門報市(地、州)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初審后,報省人事廳審批。縣(市)培訓機構報市(地、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并報省人事廳備案。
3、經省人事廳認定或授權認定合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將頒發統一的湖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資格認定證書》,并承擔家公務員培訓任務。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國家公務員培訓活動。
4、對已認定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實行資格評審制度。審批機關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審工作,對培訓基地的教學質量、社會效益等進行評估。不符合要求的,將取消其公務員培訓資格。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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