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序是怎樣的
2013-07-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那么,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序是什么呢?勞動法網給您詳細介紹。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
第一,審查內容:
1、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二,申報材料:
1、集體勞動合同草案(3份);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會主席或職工代表身份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第三,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雙方,15日內未送達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工作流程:
用人單位將協商簽字后的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交仲裁科——進行編號、登記——審查并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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