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爭議怎么處理
核心內容:集體合同爭議怎么處理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我國,由于集體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大多數合同糾紛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政府協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便可得到解決。少數經協調、仲裁仍不能解決和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判決解決。
第一,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
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與工會在自愿的基礎上,互諒互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解決雙方糾紛。
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協商解決。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對于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集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不能借協商之名,對違法行為姑息遷就。
(2)在平等的前提下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時,都應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對方,決不允許給對方施加壓力,或以某種手段要挾。
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簡便易行,能夠及時解決糾紛,且有利于雙方團結,防止矛盾擴大。
第二,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
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在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調解,使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解決糾紛。一般來講,由當地人民政府出面協調,有利于企業內部的集體合同糾紛的解決。為此,勞動法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耐心聽取雙方意見,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明確指出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促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糾紛,要秉公辦事,不拘私情,不要以勢壓人。否則,將不利于解決糾紛。集體合同糾紛,經協調達成協議,應制定協議書,作為解決集體合同糾紛的根據。當事人雙方和主持協調部門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第三,集體合同爭議的仲裁。
集體合同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集體合同糾紛的仲裁。它既不同于當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也不同于法院的審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通過仲裁,對不遵守集體合同的有過錯的一方,采取強制措施,追究違約責任,以保護集體合同的全面履行。集體合同仲裁兼有行政、社會和法律的三重性質。
第四,集體合同糾紛的審判。
集體合同爭議的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集體合同爭議案件的活動。目前我國集體合同爭議案件,一般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通過司法手段解決行政手段不能解決的那部分集體合同爭議案件,有利于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和生產、工作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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