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途徑解決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84條對集體合同發生糾紛情況中根據兩種問題應該通過哪些途徑解決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詳情。
《勞動法》第84條對集體合同發生糾紛情況分為兩種:
1、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對這種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進行協調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時,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共同進行。在協調處理時,雙方當事人應選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參加。為保證職工代表在協商處理過程中充分行使權利,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與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天內結束。爭議復雜或在影響處理的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調處理結果由勞動行政部門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協議書下達后,雙方應當執行。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84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由于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權調解。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系體現在:
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時,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責任編輯: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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