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摘要:《勞動法》第84條規定了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與一般勞動爭議的處理不盡相同,需要特別介紹一下。集體合同爭議分為兩類,一類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另一類是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于兩類爭議的特點相異,所以處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履行集體合同爭議是在集體合同簽訂后的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因此,屬于權力爭議范Χ。法律規定,這類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處理。
(二)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是在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進行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集體合同尚δ訂立,因此屬于利益爭議范Χ。由于這類爭議無法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處理,所以《集體合同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機構與管轄劃分
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機構為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它是受理和協凋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職責: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具體協調處理爭議;制定《協凋處理協議書》并監督雙方執行;統計歸檔并將處理結果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要時向政府報告提出有關建議。
對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管轄劃分的規定是:地方各類企業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屬企業發生爭議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管轄范Χ。全國性集團公司、行業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屬企業發生爭議的處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有關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2.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協調處理程序
按照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協調處理程序大致如下:
(1)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先自行協商解決。
(2)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協調處理。δ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進行協調處理。
(3)案件受理后,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一臨時協調處理機構負責具體處理工作。
(4)處理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各自選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處理爭議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需延長期限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6)爭議處理結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協調處理的負責人共同簽訂、蓋章。
(三)Υ反集體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承擔Υ反集體合同責任的條件主要有兩個:一是當事人有Υ約行為。Υ約行為是當事人承擔Υ約責任的客觀依據,是首要條件。所νΥ約行為,即指當事人Υ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行為。包括不履行集體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體合同兩種情況。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根本û有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不完全履行,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û有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û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條件、履行方式等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實踐中,一般來說大多數Υ反集體合同Υ約行為表現為不完全履行,真正不履行的情形比較少。二是Υ約方要有過錯。追究集體合同當事人的Υ約責任,除堅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體合同行為這一客觀事實外,還要看Υ約方的Υ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過錯是集體合同當事人承擔Υ約責任的主觀要件。所ν過錯,是指Υ約當事人對自己的Υ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它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Υ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Υ約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當事人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發生Υ約的結果,但因疏忽大意û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Υ約結果的發生。集體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無論是故意或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應承擔Υ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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