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他們在區別在目的不同,集體合同是為了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而勞動合同是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還有主體不同、內容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責任不同等。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目的不同
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責任不同
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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