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孕婦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那勞動法中孕婦有哪些權利,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勞動法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法中孕婦有哪些權利
女職工懷孕期間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杜毠趧颖Wo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二、孕婦可以要求辭職嗎
懷孕女職工可以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氖陆佑|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ǘ┰诒締挝换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ㄋ模┡毠ぴ谠衅凇a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締挝贿B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孕婦可以拒絕調崗嗎
孕婦是可以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不能采取強制調崗措施,應當通過雙方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后進行調崗。依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因此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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