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時他與誰有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2004年小王在湖南老家過完春節,辭別了父老鄉親,扛著行李卷只身來到北京,成為“打工一族”。
經老鄉介紹,他認識了在“北京花園”小區工地施工的負責人李工頭。
李工頭在2004年2月20日與A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協議書》,約定由李工頭承包A公司所屬的“北京花園小區”工程中部分施工項目,但李工頭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李工頭安排小王在工地上做木工,小王工作很賣力,但好景不長,災難從天而降,3月29日下午,小王在工地上工作時一不小心從三樓摔下來,嚴重受傷,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脾破裂”。
住院期間由李工頭支付了一切醫療費用,出院后小王還需繼續休養,但此時,李工頭已不再愿意支付任何費用,無耐小王只有回家養傷。
2005年初小王傷勢穩定后,返回北京找到李工頭想要申請工傷認定。
但李工頭向小王解釋,自已屬于自然人,是不能與小王建立勞動關系的,小王聽后覺得有理,繼而找到A公司,該公司雖承認小王是在自己下屬的工地上工作時受傷的,但認為小王不是本公司直接招用的,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故小王提出仲裁,要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
宣武仲裁委依法確認小王在2004年3月29日受傷時,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對小王的申訴請求予以支持。
案件評析:
小王在A公司所屬的“北京花園小區”工地工作,A公司將部分工程項目發包給李工頭后,雖未直接招用小王,但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仲裁委提供證據證明招用人李工頭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據此,A公司存在將部分工程發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個人的違法行為。在此情形下,李工頭作為自然人雇用小王,在小王受傷時,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發包方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由誰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明確了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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