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勞動者在失業的情況下,也需要先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后,那么才能領取到失業金。而對于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結合法律中的規定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實際可以領取多久的失業金,還要結合之前繳存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確定。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關于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所在單位和本人繳滿了1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繳費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要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單位出具證明。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審理發放辦法》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 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里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系。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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