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亮點
核心內容:2013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亮點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將從明年7月1日起施行。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有了許多積極的變化,比如勞動失業關系可以在省內跨市遷移,外省戶籍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享受同等待遇等。
【繳費】單位繳費+單位扣繳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至于繳費標準,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需注意的是,失業保險費繳費費率是浮動的,省政府可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失業人員數量、失業保險基金數額等情況,合理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說,新條例有關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的規定中,并未區分省內外戶籍,省外戶籍農民工也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享受同等待遇。
【待遇】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等
新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年,或者不滿1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繳費時間1年至4年的,每滿1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過,條例同時規定,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待遇,不止于此。新條例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新增可用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補貼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求職補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可以按省政府的規定,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和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市人社局上述負責人說,新條例的一個顯著的積極變化是,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同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轉移前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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