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領取保險金須符合3項條件
小李問:宋老師,我今年已經上班一年,我想問問像我這種情況失業后,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律師答:你好,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這位讀者可根據自己的情況,依此判斷失業后你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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