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前4個月共減少征收失業保險費12.27億元
2016-06-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昨天,媒體從江蘇省人社廳獲悉,為了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積極預防失業、穩定就業,江蘇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降低0.5個百分點。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為1%,個人繳費的比例為0.5%。本次是降低參保單位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個人不作調整。
目前13個省轄市已全部出臺了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實施辦法并予落實,并從4月份開始,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新費率核定參保單位應繳的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核定應繳費額時予以核減。據統計,今年1-4月份,全省共減少征收失業保險費12.27億元。
媒體解到,失業保險費率下降,不會影響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江蘇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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