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時無法領取失業保險 誰來承擔相應損失?
公司辭退我后,發給我辭退通知書,并跟我辦理了辭職退保、退費等相關交接手續。但單位始終未書面告知我可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事宜,導致我前往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因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無法領取,單位方面是否應該承擔相應損失?
昆河司法所回復: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應在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當即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5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果公司雖已為員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但其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未書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送達了職工名單等相關材料,造成當事人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當事人可以追究公司賠償其相應的經濟損失。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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