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關系才能要求補繳保險
2011-09-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概述
近期朝陽勞動監察大隊接到職工王某投訴,反映自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沒給他繳納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
經調查了解到,王某自2006年7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07年9月10日王某口頭向公司提出離職,王某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到2007年10月。該公司稱與王某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公司不能承擔。對此,王某稱2007年9月10日后已不在該公司工作,但是當時自己沒有寫辭職申請,只是口頭提出,不能算作離職。本人寫辭職報告的時間為2008年2月,所以勞動關系應該延續到2008年2月。
案件評析
不管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離職后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雙方的勞動關系就不存在,而不應是以遞交辭職申請日期為離職時間;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履行勞動義務沒有發生勞動報酬,雙方的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因此王某2007年9月10日以后與該公司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要求補繳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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