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通知
2011-10-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針對各地在實施《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養[2002]23號)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為實現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平穩實施,現補充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退休的人員,退休前一直按規定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按川勞社養[2002]23號文規定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若低于按川勞險[1998]8號文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其應計發的過渡性養老金。
二、凡退休前有中斷繳費的,仍按川勞社養[2002]23號文規定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三、2002年3月底以前,已實施川勞社養[2002]23號文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地區和行業,不執行上述規定,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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