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參保人員符合什么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①【正常退休】男滿60周歲,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從事工人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干部(或工人身份從事管理崗位)滿55周歲;對于曾在原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其中實際繳費滿5年)以上、以后又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女性人員,可以選擇50周歲至55周歲之間任一周歲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②【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累計滿8年,井下、高溫工種累計滿9年,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累計滿10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由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經唐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政策性提前退休】軍轉干部提前退休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二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從批準退休的下月起開始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計發其養老金。
哪些企業退休人員應停發養老金?
答: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8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停發或暫停發放本人基本養老金:(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3)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1)、(2)、(4)項情形的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恢復并補發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發?
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06〕7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1)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計算到月)。
(2)調節金。調節金為調節金基數乘以計發比例。(調節金基數為130元,計發比例2006年為90%,以后每年遞減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即“老人”),仍按國家和省原來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下面舉例說明如下:
魏某,1953年6月出生,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93年1月實行個人繳費,1996年1月開始建立個人賬戶,2013年6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該職工1993年獲得全國勞動模范稱號,1985年11月至1994年10月在井下工作,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為35990.04元,退休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295.17元,新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3634.56元。該職工退休時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為:
(1)基礎性養老金=(3295.17+3634.56)/2×42.58×1%+3295.17×9%=1475.34+296.57=1771.91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35990.04/139=258.92元;
(3)過渡性養老金=3634.56×25.08×1.3%+3634.56×(9×0.3%)=1185.01+98.13=1283.14元;
(4)一定比例補貼和調節金=130×0.2=26元;
月領取養老金=(1)+(2)+(3)+(4)=1771.91+258.92+1283.14+26=3339.97元。
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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