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應續延勞動合同
2011-09-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簡介]
陳某系某公司職工,于2007年10月到該公司工作。陳某在2008年3月10日在工作中感覺不適,當天請假并于第二天到醫院看病。公司讓其休息一段時間再說。陳某于4月8日將檢查結果交到單位,但該公司經理說勞動合同已于2008年3月11日到期。陳某認為其在醫療期,應享受病假工資,故請求支付其病假工資1362.40元。陳某提供了看病以來的診斷證明書和休假證明書予以佐證。該公司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3月11日止,并主張已提前通知陳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雙方也未辦理勞動合同終止的手續。陳某對《勞動合同》不予認可,稱簽字并非是其本人簽字。
[裁決]
某公司支付陳某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間病假工資1362.40元。
[案例評析]
陳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字,故本委對《勞動合同》予以采信。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陳某患病并有病假條應享有醫療期。在陳某病情未確診前某公司不能與陳某終止勞動合同,在其病情確診后并有病假條的情況下,應給予其醫療期,并續延勞動合同至醫療期滿。陳某提供了病假條和診斷證明書。因此,陳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其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間病假工資1362.40元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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