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醫療保險應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2011-11-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劉某于2009年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6月,劉某因病住院,醫療費用約2萬元。劉某要求公司報銷,遭到拒絕。劉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2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劉某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李某患病時不能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故其醫療費用應當由單位來承擔,但僅限于由社保部門核定屬于按規定可以報銷的的合理醫療費用,并非全部醫療費用。經調解,該公司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劉某報銷醫療費用1.2萬元。
在此提醒所有的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足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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