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轉移
2013-08-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我國法律對醫療保險轉移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整理出相關內容,望對您有幫助。

根據人社部發〔2009〕191號、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和臨人社發〔2010〕2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1)市內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養老轉移。
。2)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由本人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①核對有關信息并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及填寫要求》生成憑證,憑證一式三聯。②將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③將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④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⑤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返還手續。⑥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①核對憑證列具的信息。②根據憑證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③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④將憑證第三聯(藍色)送給參保人員。
。3)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流動前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憑證,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并完成以下手續:①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憑證,憑證一式三聯。②妥善保管憑證第一聯(黑色)。③將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④將憑證第三聯(藍色)交給參保人員。⑤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返還。⑥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并出示憑證第三聯。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應按規定盡快為申請人辦理參保手續,同時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聯系函》。
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①將憑證第一聯(黑色)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②填寫《信息表》,并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①核對憑證列具的信息。②根據憑證及《信息表》,更新參保人員相關信息。③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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