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鎮醫保 定點醫院藥店 將取消行政審批
5月1日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藥店這兩類老百姓熟悉的機構,將取消定點行政審批,實行協議管理。4月6日,媒體從蘭州市人社局獲悉,該局日前出臺了有效期為五年的《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對協議管理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辦法》是在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等背景下制定的。取消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簡稱“定點醫藥機構”)行政審批事項;對愿意承擔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藥機構,由市醫保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參保人群分布等情況,堅持整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有進有出、方便就醫的原則,與其簽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定點醫藥機構應具備四項條件
據醫保局負責人介紹,取消定點行政審批不是同時取消協議管理,《辦法》對協議內容、具備條件、日常管理、解除或終止服務協議等予以規定。
定點醫藥機構應具備蘭州市轄區內符合衛計、藥監等相關行政部門規定執業條件、取得相關證照并愿意承擔醫療保險服務、方便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醫療機構(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相關行政部門備案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門診部及以上級別軍隊醫療機構;有相應的醫療用房、診療設備,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近一年未因違規違法受過衛計、藥監、物價等部門的行政處罰;自愿申請成為定點醫藥機構等四項條件。
存在三種情形將解除服務協議
經過申請、受理、評估、信息系統改造和測試、簽訂協議等程序后,市醫保局向社會公布定點醫藥機構名單。但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因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約定被市醫保局解除協議未滿1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市醫保局不受理其定點醫藥機構的申請。同時,日常管理中進行培訓和考核。醫藥機構有醫藥機構違反協議相關約定的;醫藥機構不再符合定點醫藥機構條件的;醫藥機構名稱、法人代表、注冊地址變更的,在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未持相關資料到市醫療保險局辦理變更手續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市醫保局應當解除服務協議,并將解除或終止醫療保險服務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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