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上調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及大病醫保籌資標準
2017-02-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2017年1月1日起,青海省調整全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上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2月27日,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青海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為鞏固青海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完善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的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經青海省醫改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該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通知》要求,將2017年青海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在2016年610元的基礎上統一提高70元,達到680元。其中,個人繳費人均提高30元,達到154元;財政補助人均提高40元,達到526元。財政補助部分,由省、市(州)縣級財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擔。同時,統一全省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參保城鄉居民不分年齡段,統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標準繳費。
同時提高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將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提標后,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此外,還調整貧困人口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將青海全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5000元調整為3000元,報銷比例不變。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表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抓緊組織實施這次政策調整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和解釋,認真做好個人繳費征繳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確定的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及財政承擔比例,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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