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全文
2014-08-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ㄒ唬o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ǘ┚懿粎⒓觿趧幽芰﹁b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醇皶r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ㄋ模┪窗凑找幎S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五)擅自篡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寐殑罩惴欠ㄊ帐墚斒氯素斘锏模
。ㄆ撸┯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峁┨摷勹b定意見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ㄋ模┯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上一篇:最新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文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