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4)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勞動行政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適用法律
93.勞動部、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與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是一致的,246號文中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481號文中的“經濟補償金”可視為同一概念。
94.勞動部、外貿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與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在企業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應付賠償金的標準,延長工作時間的罰款標準,阻止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罰款標準等方面規定不一致,按照同等效力的法律規范新法優于舊法執行的原則,應執行勞動部勞部發〔1994〕532號規章。
95.勞動部《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與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在拖欠或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賠償金標準方面規定不一致,應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532號規章執行。
96.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對行政處罰行為、處罰標準未作規定,而其他勞動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作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97.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98.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則: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于其他規范性文件。
(2)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文件時,新法律優于舊法律;新法規優于舊法規;新規章優于舊規章;新規范性文件優于舊規范性文件。
99.依據《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國務院令第48號,1990年發布)“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在發現勞動部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相矛盾時,可將情況報勞動部,由勞動部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或決定。
100.地方或行業勞動部門發現勞動部的規章之間、其他規范性文件之間或規章與其他規范性文件之間相矛盾,一般適用“新文件優舊文件”的原則,同時可向勞動部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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