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三) 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于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于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
二、 切實規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按照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并制作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5.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委托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
6.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書證、 物證等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同時應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二) 公安機關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補充移送。 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同時將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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