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選擇、職責,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工資、津貼標準、獎金、補貼等與工資有關的事項都是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詳情。
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2015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就企業工資分配及相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就工資分配及相關事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依法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遵循合法、公平、公開、誠信、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企業經濟效益、地區物價水平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等相關標準,不得低于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含縣級市、區,下同)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激勵機制,促進工資集體協商依法有序進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解決工資集體協商中的爭議。
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行業工會可以參與、指導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企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和行業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可以指導、幫助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確定本區域內年度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意見,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重要事項,組織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評估。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訂立、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信用監管體系。
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九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應當由企業工會組織職工競選或者工會推選產生候選人,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商代表。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競選或者民主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職工首席協商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其他職工方協商代表擔任。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主席兼任企業領導職務的,其職工首席協商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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