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2016-04-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對一百人以下的企業處五千元罰款,超過一百人不足二千人的企業處二萬元罰款,二千人以上的企業處四萬元罰款;
(二)提供虛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企業處一萬元罰款;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對一百人以下的企業處五千元罰款,超過一百人不足二千人的企業處二萬元罰款,二千人以上的企業處四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企業補發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得的工資等待遇。
第四十九條 阻撓工會指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協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協商代表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過激、歧視性行為干擾工資集體協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企業代表組織和工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企業權益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區域的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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