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在六十日內經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雙方均可以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雙方協商代表就協商事項達成一致后七日內,由企業方制作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應當于十日內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審議結果沒有獲得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直至獲得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雙方首席協商代表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九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自確認之日起七日內,企業方應當將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應包括:
(一)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協商雙方授權委托書;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的決議;
(五)雙方協商代表名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異議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見的,協商雙方應當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并修改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重新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后五日內,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分別報送上一級企業代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一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有效期為一至三年。
第五章 行業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代表組織、工會組織應當不斷完善各自行業的組織體系,為行業自我管理、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給予指導。
行業工會應當配備專職人員,所需經費由工會系統內部調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參加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工會根據所轄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分配候選人名額,企業工會根據候選人名額組織職工推選產生。候選人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當選職工方協商代表。
首席協商代表由行業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行業工會主席書面指派其他職工方協商代表擔任。
第三十四條 參加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代表組織的成員企業民主推選并經公示后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代表組織的負責人擔任或者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選產生。
沒有建立企業代表組織的,其協商代表可以在上級企業代表組織的指導下,根據行業內各企業職工人數分配協商代表名額,由企業推舉產生。首席協商代表可由上級企業代表組織指派企業協商代表擔任。
第三十五條 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形成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行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由企業代表組織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沒有建立企業代表組織的,由首席協商代表企業或者行業工會負責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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