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七)工資支付辦法和時間;
(八)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終止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條件;
(十一)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途徑;
(十二)其他與工資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協商事項綜合參考下列因素確定:
(一)行業、區域協商確定的行業、區域職工工資增降幅度、平均工資水平、最低工資標準;
(二)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行業、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四)上年度本行業、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五)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六)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七)國際國內市場變化情況,行業和企業經營及效益狀況預測;
(八)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職工方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均可以提出工資升降的協商要求。
第二十三條 協商確定的職工工資調整幅度、平均工資水平、最低工資不得低于行業、區域、產業協商確定的標準,沒有行業、區域協商標準的,正常經營企業的職工工資調整幅度應當參照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確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章 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協商雙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擬定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協商主要議題等事項。職工方的協商要約通過企業工會提出;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可以在上一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下提出集體協商要約。接受協商要約方應當自收到要約書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方應當在正式協商五日前,向職工方協商代表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企業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等理由,拒絕、隱瞞或者拖延。
第二十六條 正式協商十日前,職工方和企業方可以分別向上一級工會和上一級企業代表組織報告。上一級工會和上一級企業代表組織可以派員指導。
第二十七條 正式協商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輪流主持,首次協商由要約方主持。經雙方同意,正式協商也可以由上一級工會或者上一級企業代表組織派員主持。每次協商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由全體與會協商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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