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第三十七條 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協商內容、程序、期限等未盡事項,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一百人以下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以其所在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為主,也可以單獨進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協商確定的標準不得低于行業協商確定的標準。
第六章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經企業方與職工方協商同意或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一)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修改或者廢止,導致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
(二)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
(四)企業兼并、重組、解散或者破產,致使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五)集體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導致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履行;
(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條件出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變更、解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出變更、解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變更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協商程序辦理,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同時報送上一級企業代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
解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雙方自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企業方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職工和企業雙方可以在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協商要約,進行下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
第四十三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后,除出現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和終止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約定相抵觸。
第七章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監督和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或者職工協商代表應當監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內,雙方協商代表均有權要求對方協商代表就合同執行中的問題隨時進行會商。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對企業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對企業不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違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企業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應當做出書面答復;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職工方與企業方因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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