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員工 仍應享受社保
2011-10-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般來說,只要職工觸犯刑律被判刑,企業就要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各項待遇。然而,老梁認為自己的情況比較特殊:盡管他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但又緩期一年零六個月執行,這種情形等于沒有“執行”,不算“犯罪”。因此,他認為企業停交他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正確,如果不予以糾正,他的28年工齡將會“泡湯”,“老有所養”將無法實現。
昨天,老梁向本報求助:希望了解他緩刑期間繼續在單位上班,單位該不該為他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用?
記者就此疑問咨詢了戴律師。戴律師說:老梁因故意傷害被判刑,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其在單位上班期間應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齡繼續計算。
老梁被判刑但沒有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就意味著他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相反,他被判刑后執行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他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
原勞動人事部在1983年曾就此類問題有個復函,函中指出: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可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其情況有所不同,應該計算工齡,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繼續享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
綜合以上因素,老梁所在單位應為其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用,待緩刑期結束、其又沒有新的犯罪情形出現的情況下,恢復其原有職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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