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費有時效限制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進行勞動,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如果沒有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進行補繳。那么,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費有時效限制嗎?今天,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社保補繳時效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你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于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因社保而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為自己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并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處罰,若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勞動者還可以以勞動監察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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