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局: 現將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下稱《復函》)轉發給你們。根據我省的有關規定及全面實行合同制后的實際情況,對《復函》第四條有關“其他調動”問題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因成建制調動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工作單位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二、經組織調動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如調動時,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改變工作單位前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現“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如原單位已支付經濟補償金,其現“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應從調入本單位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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