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9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8-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09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09)28號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7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三條規定,現就確定2009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增發的具體標準,通知如下:
一、2009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實計發;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發給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計發。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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