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為嚴格本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鑒定原則,現將《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以下簡稱《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稑藴省纷2001年4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實施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聯系。
2001年01月08日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修訂本)
神經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含4級)。4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6嚴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癥肌無力、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7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8完全性混合性失語。9智能障礙,IQ測試≤45。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4級。2單肢癱肌力3級。3完全性運動性失語。4智能障礙,IQ測試46~54。5癲癇大發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輕度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2肌肉疾病影響工作。3不完全性失語。4智能障礙,IQ測試55~84。說明。(1)引起肢體功能障礙的各種神經系統疾病,原則上須經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統治療。(2)植物狀態是昏迷后遺留的一種特殊意識障礙,表現為:①智能活動喪失。②不會說話,也不理解他人語言。③不能隨意運動,但對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應。④覺醒時睜眼,眼球無目的地游動。⑤主動飲食能力喪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動作。⑥大小便失禁。⑦腦電圖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3)去皮層狀態是雙側大腦廣泛損害造成的一種特殊意識障礙,表現為:①睜眼昏迷,保持覺醒與睡眠的周期節律,覺醒時睜眼凝視或雙目無目的地游動,其實對自身及周圍環境一無所知。②缺乏有目的運動,但可有咀嚼、吞咽動作和對刺激的逃避動作,常可引出雙側病理反射。③去皮層強直,即前臂屈曲、內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進。④植物神經障礙,可因身體內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誘發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脈博的改變。(4)失語是一種病灶性皮層功能障礙,是在沒有精神障礙、感覺缺失和肌肉癱瘓的條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語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維表達能力,前者為感覺性失語,后者為運動性失語,二者兼而有之則為混合性失語。(5)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①重度運動障礙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②中度運動障礙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③輕度運動障礙完成上述動作雖有一定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6)神經系統疾患引起的視力障礙按眼科標準鑒定。(7)癲癇的診斷要有確切的病史,腦電圖顯示異常癲癇波。勞動能力鑒定需根據系統服藥治療后兩年后的發作情況進行判斷。癲癇患者一般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礙者可按智能障礙程度鑒定。
精神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2患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3難治性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4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5智能障礙,IQ測試≤45。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患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后仍有輕度精神癥狀,社會功能輕度受損者。2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后緩解,需定期隨訪者。3由癲癇病導致的智能減退,IQ測試55~69。4智能障礙,IQ測試46~54。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患精神分裂癥經二年治療后仍殘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損,而且相當長時期持續存在,個人生活尚可自理。2智能障礙,IQ測試55~84。
骨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強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關節骨性融合、生理彎曲消失,脊椎功能嚴重障礙,導致自主移動困難者。2頸胸椎或腰椎強直性脊椎炎伴髖關節強直。3非穩定型頸椎滑脫須手術固定或外固定者。4椎管狹窄造成上下肢體功能嚴重障礙,導致自主移動困難者。5三肢癱或二肢癱且其中一肢肌力3級。6雙腕關節強直伴指關節強直,不能完成抓握動作。7一側肩肘兩關節功能完全喪失。8下肢膝關節以上部分截肢。9雙足或雙踝關節功能畸形伴嚴重障礙無自主移動能力者。10一側下肢髖、膝、踝三關節同時強直導致自主移動困難需靠工具者。11雙髖或雙膝關節強直,導致自主移動困難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強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關節生理彎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2頸胸椎或腰椎強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標異常,有藥物依賴者。3穩定型脊椎滑脫手術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穩定者。4椎管狹窄造成肢體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5三肢癱或二肢癱且其中一肢肌力4級或單肢肌力≤3級。6雙手指關節強直不能順利完成握拳動作。7一側肘關節強直在非功能位導致肘關節功能完全喪失。8下肢膝關節以下部分截肢。9單足或單踝關節功能中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10單膝關節強直,髖關節屈曲可達60°有自主移動能力者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關節間隙、生理彎曲存在,脊椎功能輕度影響,有自主移動能力者。2頸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穩定者。3穩定型頸椎滑脫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穩定者。4椎管狹窄造成肢體功能輕度影響,有自主移動能力者。5單手指關節強直尚能完成握拳動作。6一側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7單足或單踝關節功能輕度障礙有自主移動能力者。8單髖或單膝關節強直,有自主移動能力者。說明(1)肢體癱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劃分為0~5級。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1級:可看到可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5級:正常肌力。(2)關節功能障礙包括關節強直、瘢痕攣縮無法治療,功能障礙程度可劃分為:①關節功能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于非功能位,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松弛,致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者。②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功能喪失≥31%。指殘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圍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③關節功能中度障礙—功能喪失11~30%。指殘留的功能相當于正常功能范圍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對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影響。④關節功能輕度障礙—功能喪失≤10%。(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壓迫癥,脊髓空洞癥,運動神經性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礙等。
眼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一眼有或無光感或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一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一眼無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確切或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一眼矯正視力≤03。2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4,≤08。2一眼矯正視力≤02,另一眼矯正視力≥03,≤07。3雙眼矯正視力≤03。4一側或雙側眼瞼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者。5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6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7第5對腦神經眼支或第3對或第4對或第6對腦神經麻痹。
8單眼框內或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視力無明顯下降。說明(1)白內障根據手術后的矯正視力程度鑒定。(2)無晶狀體者根據手術矯正視力程度鑒定。(3)視力與客觀檢查不矛盾時,應根據眼部檢查及有關輔助檢查如視覺電生理、熒光眼底血管造影、視野等結果鑒定。
五管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耳鼻咽喉惡性腫瘤,有顱底骨質破壞或有遠處器官轉移。2因各種原因所致咽喉或氣管疤痕、粘連、狹窄,經氣管切開后無法拔管,需終身帶管并伴有語言或精神障礙。3各種原因引起的終身平衡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4口腔惡性腫瘤有遠外轉移或術后復發或手術無法根治,目前為帶癌生存者。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術治療,對吞咽及語言等生理功能產生嚴重影響。6全喉切除后難以重建,發音障礙,目前為帶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耳鼻咽喉惡性腫瘤,經治療后病情穩定,無明確復發、轉移依據者。2任何原因導致雙聽力分別損失≥71db。3上頜骨手術后無法安裝義齒、護板或放療后不能張口影響進食。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喉、氣管狹窄,影響發音功能,但能平靜呼吸。2聲嘶和失音,經治療無效,呼吸音尚正常。3雙耳聽力分別損失≥51db≤70db。說明:(1)平衡功能障礙指前庭功能喪失而平衡功能代償不全者,平衡障礙以平衡功能測試結果為準。因肌肉、關節或其它神經損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礙,則按有關學科鑒定。顱腦疾病導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礙或喪失者,按神經系統疾病鑒定。(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術所致顱內合并癥,而遺有精神、語言或平衡障礙,則按有關學科鑒定。(3)聽力障礙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聽力障礙以腦干誘發電測聽反應閾值為準。
外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各種惡性腫瘤不能手術根治手術后有復發或遠處器官轉移,目前為帶癌生存者。2巨大良性或不能確定性質的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術或小腸切除超過全部小腸的2/3,有短腸綜合癥,造成吸收不良、血紅蛋白低于80g/L。4因結腸疾病施行全結腸切除、腹壁回腸造口。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島素依賴。6肝臟疾病行半肝切除術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經外科治療后仍有肝功能損害,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血膽紅素>34μmol/L。7各種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狹窄或閉鎖,經治療仍不能經口進食,需胃造瘺。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術9Ⅲ度燒傷面積≥51%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統惡性腫瘤經手術治療后、目前無殘留、復發或遠處器官轉移。2外傷或手術后廣泛性粘連性腸梗阻,經分解粘連,腸排列或內固定手術后仍頻繁發作部分性腸梗阻,并引起營養障礙。3胃大部切除術后合并有傾倒綜合癥出現營養障礙。4賁門切除食管重建術后并發返流性食管炎。5因直腸疾病行直腸切除術、腹壁結腸造口。6Ⅲ度燒傷面積31-50%。7嚴重象皮腿或下肢水腫,小腿周徑大于正常4cm以上,久治不愈,影響行走。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胃腸道疾病手術后遺有傾倒綜合癥,影響消化吸收功能。2肛門疾病手術后肛門括約肌損傷,偶有大便失禁。3肝膽疾病經手術治療后,有肝功能損害或間斷膽管炎發作。4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腸道吻合手術后,間斷有急性胰腺炎發作或胰腺功能損害。5甲狀腺手術一側喉返神經損傷,聲音嘶啞。6頸部手術副神經損傷導致上肢活動無力。7下肢血管閉塞性疾病,伴間歇性跛行。8脾切除術后。9永久性膀胱造瘺。10Ⅲ度燒傷面積達11-30%。說明(1)嚴重影響肌體功能的良性腫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礙按相應學科鑒定。(2)因燒傷引起的肢體功能障礙按骨科標準鑒定。
心血管內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經適當治療后仍存在以下五種情況:①心功能不全仍經常≥Ⅲ級;②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數≤45%;③胸片示心胸比例≥60%;④持續嚴重心律失常(指持續Ⅱ度二型以上房室傳導阻滯;持續雙束支或三束支傳導阻滯或;⑤心超或胸片顯示有肺動脈高壓。2病態竇房結綜合癥有昏厥發作史或竇性停搏史而未安裝起搏器。3冠心病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出現有心功能不全及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數<50%者。4急性心肌梗塞后雖經治療但仍反復發作心絞痛且靜息心電圖出現嚴重心肌缺血表現。5冠心病冠脈造影確定為二支以上病變(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狹窄≥70%),而未經冠脈搭橋(CABG)及冠脈成形(PTCA)或介入治療或治療失敗者。6瓣膜(單瓣或雙瓣)置換術后、心功能不全≥Ⅱ級。7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或冠脈成形及介入治療術后仍有心絞痛反復發作或心功能≥Ⅱ級。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經適當治療后仍存在以下五種情況者:①心功能不全仍經常≥Ⅱ級。②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數≤50%者。③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④心律失常:如持續性心房顫動、撲動;反復陣發性心房顫動、撲動;頻發室性心動過速;頻發多源性房早、結早、室早等。⑤心電圖多次顯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勞損。2確定病態竇房結綜合癥而無昏厥發作史或竇性停搏。3冠心病穩定型心絞痛伴靜息常規心電圖顯示明顯心肌缺血表現(指2個以上導聯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壓低≥05mm或T波呈冠狀倒置)。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應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經適當治療心功能仍≥Ⅱ級。2冠心病運動負荷試驗陽性或冠脈造影單支狹窄≥50%。3確定為擴張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償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級、左心室射血分數≥50%者)。4心臟、大血管修補術、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后。說明(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腦有器質性損害的各種疾病,例如:動脈導管未閉,房間隔缺損,肺動脈瓣狹窄,主動脈瓣狹窄,法樂氏三聯癥,法樂氏四聯癥,艾生慢格氏綜合癥,馬凡氏綜合癥,主動脈縮窄,風濕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臟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2)心臟功能分級標準:Ⅰ級:一般的體力活動并不產生疲乏、呼吸困難及心悸。Ⅱ級:休息時無不適癥狀,但一般體力性活動可產生疲乏、呼吸困難及心悸。Ⅲ級:休息時無不適癥狀,輕微的體力活動即可產生疲乏、呼吸困難及心悸。?Ⅳ級:在休息時已有疾乏、呼吸困難及心悸癥狀,任何體力活動均可加重癥狀。(3)心電圖顯示心肌缺血指心電圖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陽性標準改變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改變,或單獨T波改變必須符合原發性呈“冠狀T波”改變。4)嚴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態竇房結綜合征、持續多源性室性早博、心房顫動、三度房室傳導阻滯。(5)單純高血壓病不能作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依據,高血壓病合并心、腦、腎及大動脈器質性病變者按相應臟器功能損害程度給予鑒定。
泌尿內分泌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慢性腎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42μmol/L或內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2腎移植術后時間>3年、有明確藥物依賴、血肌酐>178μmol/L。3雙側腎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血肌酐在178~441μmol/L或內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2腎移植術后,有明確藥物依賴,血肌酐在133~177μmol/L。3?一側泌尿系統病變作腎輸尿管切除后,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4各種原因引起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及結締組織疾病(如紅斑狼蒼、硬皮病、皮肌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無臟器損害者。如伴有并發癥則按相應學科的臟器損害程度鑒定。5腎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經二年治療,皮質功能未見代償,仍需服藥治療。6甲狀旁腺機能不足,血鈣低于175mol/L,需終生依賴藥物控制癥狀者。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慢性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輕度臨床癥狀。2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說明:(1)腎功能不全分期:①代償期:133-177μmol/L。②失代償期:186-442μmol/L。③衰竭期:451-707μmol/L。④尿毒癥期≥707μmol/L。(2)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判定標準:功能明顯減退:
、俜αΑ⑾荨⑵つw、粘膜色素沉著,白斑,血壓降低,食欲不振。②24小時尿17-羥類固醇<8mg。③血漿皮質醇早上8時<9mg/100ml。④尿中皮質醇<5mg/24小時。功能輕度減退:①具有上述(2)、(3)兩項。②無典型臨床癥狀。(3)代謝和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各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導致心、腦、腎等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出現功能不全時按相應臟器功能判定基準鑒定。(4)單純性糖尿病不屬完全喪勞鑒定范圍,糖尿病所造成的臟器損害由相應學科鑒定。
消化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肝硬化肝功能Ⅲ級。2肝硬化肝功能Ⅱ級伴有食道胃底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手術病史或反復發生腹腔感染者。3有吸收不良綜合癥血紅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經反復治療無明顯改善。4潰瘍性結腸炎,病變累及全結腸或大部分結腸,經長期治療無明顯改善。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肝硬化肝功能Ⅱ級,經正規治療>1年無明顯好轉,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標無改善。2慢性肝炎中度一重度,經>6個月的治療無明顯好轉。3吸收不良綜合癥經反復治療無明顯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肝硬化肝功能Ⅰ級。2慢性肝炎,經治療病情好轉并穩定時間>1年。3吸收不良綜合癥經治療無明顯改善伴輕度貧血,血清白蛋白<35g/L。說明:(1)消化系統疾病的鑒定需有近期的肝臟B超、肝功能檢查資料。(2)肝功能分級標準?Ⅰ級 Ⅱ級 、蠹? 膽紅素(μmol/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動度 >70% 70-61% 60-64% 腹水 無 少量 大量 肝性腦病 無 1-2級 3- 4級谷丙轉氨酯 供參考 供參考 供參考
呼吸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重度通氣功能障礙。2雙肺葉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礙(VC占預計值≤50%、FEV占預計值≤50%)。3一側或雙側胸廓嚴重畸形導致肺通氣或換氣功能障礙并符合VC占預計值≤40%,FEV占預計值≤40%,或PaO?2≤60mmHg,paCO?2≥45mmHg等條件。4慢性纖維空洞型活動性肺結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礙,痰菌持續陽性。5?呼吸系統疾病導致呼吸功能嚴重障礙者或PaO?2≤60mmHg,PaO?2≥45mmHg。6肺部惡性腫瘤伴淋巴結轉移或遠處器官轉移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1?單肺葉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礙。2呼吸系統疾病經內科治療無明顯好轉,呼吸功能中度障礙(VC占預計值≤50%、FEV占預計值≤50%)。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1單肺葉切除伴呼吸功能輕度障礙。2肺段切除,肺修補術,支氣管成形術,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隔肌修補術后伴呼吸功能輕度障礙。3非活動性肺結核病伴呼吸功能輕度障礙,痰菌陰性。4?呼吸系統疾病經內科治療無明顯好轉,呼吸功能輕度損害。說明:當呼吸功能測定與臨床癥狀不相符時,以血氣分析結果為準。
血液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貧血:血紅蛋白≤60g/L,或需輸血維持生命者。2慢性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05×109/L。
3慢性血小板減少≤25×109/L,或伴出血癥狀。4血友病甲Ⅷ:C≤1%,反復血腫,關節畸形。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未緩解或完全緩解3年內。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統增殖性疾病如慢淋,發生急性變,加速期或伴貧血,血小板減少巨脾。7易栓癥: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環障礙造成嚴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貧血:血紅蛋白61~70g/L。2慢性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05~15×109/L。3慢性血小板減少:25~50×109/L偶有紫癜。4血友病甲Ⅷ:C1~5%,偶有血腫。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緩解后3~5年內。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統增殖性病如慢淋,需用藥物控制血象才可正常。7易栓癥:需長期服藥預防者。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1貧血:血紅蛋白≥71g/L。2慢性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15×109/L。3慢性血小板減少:≥50×109/L。4血友病甲,Ⅷ:C5~25%,無血腫。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緩解5年以上。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統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藥物控制血象即可正常。7易栓癥:不需服藥者。說明:血液病必須提供一年以上的病史資料,并在指定醫院接受血常規檢查方可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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