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小城鎮社會保險生活補貼費繳納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1-08-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現就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小城鎮社會保險計發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用城保辦法計發月養老金的人員,其計發的月養老金按照原辦法確定。其中,工齡性養老金標準按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確定本市2005年度養老金計發有關標準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5]15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月養老金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5年的,月養老金按照其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相應增加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的養老金,增加的繳費年限有不滿1年的,每個剩余月相應增加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042%的養老金,但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計發的月養老金見分、見角進元。
三、計發養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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