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有哪些規定
現在社會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那么社保繳納有哪些規定?下面請隨勞動法律網小編一起詳細了解。
一、社保繳納有哪些規定
在重慶某公司上班的老王,最近遭遇了頭疼事兒,家里有急事需要請假,可廠里出了新規——請假時間超過3天,這個月的保險費就得全額自行繳納了。這假,到底還能不能請?
員工請假時間一旦超過3天,就要全額自費繳社保,重慶這家公司的奇葩規定,還能讓人愉快地請假嗎?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不能與國家勞動法規相抵觸,該公司如此做法,等于變相克扣工人工資,已經涉嫌勞動違法,當地人社、勞動監察等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予以糾偏,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老王在該公司已經工作很多年了,在今年1月21日,公司突然張貼出通知,明文要求:1個月內請假超過3天及以上,該月的保險費要全額自理。全年請假超過24天,以自動離職處理。老王認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把問題反映給了有關部門;蛟S是老王之前請假比較少,沒有違反這項奇葩規定。按照該公司負責人的說法,“請假3天該月保險自理”并不是新規,而是已經執行4-5年的“老規矩”了。其解釋,正因為有這一規定,99%的員工都沒有“違規”,但有個別員工遭受過處罰,甚至因此選擇離職。
員工參加社保,繳納的主要費用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按照目前重慶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養老保險由公司繳16%,個人繳8%;醫療保險由公司繳8.5%,個人繳2%,如果全額自費繳社保,加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員工就要多繳納近30%的工資。根據該公司奇葩規定,請假超過3天,近30%的工資就要被克扣。因為代價太大,在該公司員工請假肯定不敢超過3天,而年休假、產假等法定假期恐怕也不敢請了,休產假可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就是逼迫生育的女職工離職走人。大部分員工為保住“飯碗”,便忍氣吞聲,不敢舉報和維權。而該公司從自身的利益考慮,出臺損害員工利益的“土政策”,顯然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據現行法規政策,保險費繳納并不能與員工請假掛鉤!渡鐣kU法》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該公司從請假超過3天的員工工資內,扣除本該公司繳納的參保費用,等于變相克扣工資,這種繳納社保與請假掛鉤的做法,也是勞動法規所不允許的。
二、勞動法關于社保繳納的規定
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以上便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社保繳納有哪些規定”的相關內容。繳納社保豈能與員工請假掛鉤。從該公司奇葩規定已執行4-5年來看,也反映出勞動用工的監管存在缺位。因此,當地人社、勞動監察等監管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必須立即叫停這種奇葩規定。同時,采取措施彌補監管上的缺位,加大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及時發現、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用人單位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堅決不能讓一些違法的內部規章制度,肆意侵犯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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