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主管部門不作為將承法律責任
2010-12-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有關山西黑磚窯的案件,最近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這個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關監管部門對一些違法用工的情況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之所以監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為,在于玩忽職守,在于對這種違法犯罪現象的漠視。所以在常委會審議的時候,針對這種情況,許多委員發表了自己強烈的意見,要求本法對這方面的內容加以規范。
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勞動合同法的第95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有關的法律已經對這些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有了明確的規定,由于黑磚窯事件的暴露,勞動合同法進一步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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