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三年四審的全面民生法規
“一般的法律案三審通過,這部法律案三年四審,說明這部法律涉及問題重大、復雜,需要反復研究出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
10月28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該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保體系覆蓋城鄉,“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社會保險覆蓋面比較窄,統籌層次比較低,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如何解決?
記者看到,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據該法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參加該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保險待遇。在基本醫療保險方面,該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信春鷹說,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
此外,該法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該條款給越來越多到中國就業的外籍人士以國民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問題,一直為各方關注。依據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五大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逐步實行’有沒有具體的時間表?”胡曉義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從很早之前,我們就開始為這件事情做準備。首先,要實現省級統籌,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眼下,全國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還有27個單位正在接受評估。在此基礎上,我們會研究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養老、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
江蘇人郁靈燕在江蘇繳了13年的養老保險。2008年,她到上海工作。2009年起,她在上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我在江蘇省的繳費離最低繳費年限只差2年,由于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跨省轉移接續,那就意味著必須在上海再連續繳15年,而在江蘇繳的13年就作廢了,可是人生能有幾個13年啊!”
在草案審議期間,這個問題也引起了委員們的關注。馬啟智委員說:“工作單位調動以后,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要相應轉移,不要中斷。這個單位交了,到了新的單位還應當累計計算。”
記者看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據此,郁靈燕可以在江蘇繳滿15年的保險費,也可以轉入上海累計計算,當她退休時,可以在一個地方按月領取分段計算的養老保險金。
對醫療保險的異地結算,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第三十二條則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單位拒繳工傷保險,將被追償
草案征集意見期間,一位56歲的環衛工人反映,他所工作的某市環衛局一直沒有和他訂立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2008年10月,他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在養傷期間,該環衛局將其開除,“去了勞動仲裁,認為我已超過55歲,不受理申請。又去了勞動工傷鑒定科,也說超過55歲沒法做工傷鑒定,現在生活無著落,干了16年算是白干了。”
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追償”的具體內容――社保征收機構可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逾期未繳納或補足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保費的決定;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的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社保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
此外,草案四審稿新增的“信息保密”條款得以保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果泄露,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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