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任何的證件或金錢扣押行為屬違法
2010-12-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舊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期間,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要求應聘者交押金、押證件或者要有保證人才會讓你進企業工作。新法對這種扣押行為進行了限制。不過扣押行為還是會在某些地方發生。下面這個案例就反映了這個問題。
問: 我在一家工廠工作,老板開始說交1000元押金,等不干的時候再退給我。但是,我干了三個月,老板每月都找借口亂扣錢。后來我跟老板說:我不干了,工錢不要了,但想要回我的押金。可老板很蠻橫,押金根本不給我退。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你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回你的押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你是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依法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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