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可隨意“掙外快”
2010-12-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小編有個朋友能力很不錯,在一家外企當跟單員,嫌錢掙得還不夠多,周末又到一家香港公司當客服,想多掙點外快。不過她說最近聽人說好像勞動者不可以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這下她可苦了,立馬跑來找小編支支招。那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一下吧。
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從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管理關系,勞動者的工資、檔案、人事等關系均具有惟一性,一般情況下不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該法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合同法》對“雙重勞動關系”持否定態度,因此,雙重勞動關系主要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在全日制用工情形,在法律沒有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不宜認定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
上一篇:最新最齊全的法官行為規范條例
下一篇:欠繳社保費用的單位可罰3倍罰款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